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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社工组织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

     
 

于晓光 宋慧宇

  2005年10月30日晚,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刑警大队责任三中队抓获了一个正在实施盗窃的6人犯罪团伙,据他们交代,该团伙共有20多人,年纪最小的12岁,最大的也只有二十几岁。而他们的生活方式让人吃惊:偷点东西卖了,就去吃饭上网找女人,他们所谓的“女人”,也都是十几岁的流浪少女。小小年纪,每个人都有女友,而且还将少女随便交换。11月1日,省委书记王云坤、省委副书记全哲洙看过媒体的报道后分别作出批示——应对迷失孩子倾注更多的关心,并建议相关部门对“问题家庭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展开调研,提出对策和措施。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据统计,2000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14万人,年均递增9.5%,与97年至99年未成年人罪犯总数10万人相比,上升了36%,2004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判处未成年人罪犯70086人,同比上升19.1%。吉林省未成年人大约570万,约占吉林省总人口21%。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已经成为困扰吉林省的一大顽症。据统计,2004年至今,我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部犯罪案件的比例为:抢劫23.75%,盗窃16%,杀人5.1%,强奸8%,伤害5.9%,聚众斗殴9.8%,寻衅滋事5.7%,同时未成年人吸毒、卖淫数量也有所增加。同时,2004年至今,我省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824起,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17.8%,其中盗窃702起,抢劫71起,强奸12起,伤害9起。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如此多的少年走上犯罪之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我国采取了很多措施,为何仍屡禁不止?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仅仅是其个人原因所致,它与周围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联系,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因

  内因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的心理上,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归纳以下几点:

  1、猎奇心理。主要反映在认识上的模糊和行为上的盲从。具有此类心理的未成年人,是非辨别不清,一味地模仿,模仿电影、电视剧中的暴力场面,以达到刺激的目的。

  2、独尊心理。造成这种心理的原因,主要是家庭的溺爱与放纵,而且多数是独生子女。有的家庭对孩子成长过程中养成的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坏习惯,也不加指责和批评教育,而是一味地迁就、护短、庇护,自然而然地使他们产生了这种自大的心理,容易给社会带来危害。

  3、自暴自弃心理。这是一种放任自流,自甘堕落的消极心理。自暴自弃的心理特征:在认识上基本能尊重客观现实,如学习成绩差,家庭或自身生理上有缺陷,也想尽力克服,但却无能为力;在情感上,因常处于逆境之中,养成了孤僻、内向的性格,甚至带有逆反的情绪;在意志上缺乏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因而导致了不计后果的行为。家庭残缺,教育失当以及社会歧视是产生自暴自弃心理的根本原因。家庭因素的影响,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因

  1、社会的不良风气和不良文化严重侵蚀着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物质欲望迅速增长,社会收入差距不断增大,失业人员增多,社会不正之风盛行,社会诚信缺失,法制观念淡漠,以言代法、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有法不依现象的大量存在,更有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其身不正,贪污腐败、欺上瞒下、无视党纪国法,这些都严重削弱了法制的权威地位,对未成年人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为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心理环境,不仅使他们将“不劳而获”的思想合理化,而且降低了他们的罪恶感,甚至使他们将此作为其犯罪的正当理由;社会上一些不健康的传媒所宣扬的享乐主义和渲染的暴力、凶杀、色情等,对于正处在接受知识但又缺乏正确识别事物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是更容易接受的事情,客观上起到了诱发犯罪的作用。

  2、父母素质偏低造成对未成年子女法律教育的缺失。据调查,犯罪的162名未成年人中,父母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小学以下文化占15%,初中文化占58%,高中文化占22%,大学文化不到5%)。家长文化程度本来偏低,法治观念淡薄,对孩子的法律观念教育更是无从谈起。更有甚者,有些父母本身行为有偏差,道德失范,在孩子面前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言行,不仅起不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相反增加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机率。

  3、学校法制教育的失误对未成人犯罪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还没有真正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片面追求升学率,法制教育不力,不开设法律课,或开设的法律课太概括和抽象,达不到法制教育的目的。未成年人法律知识匮乏,就更谈不上用法和守法。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愈演愈烈,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90年代还先后出台了两部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对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省市政府、检法系统也纷纷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例如,由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发起,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四川省首个青少年犯罪预防公益组织——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中心11月11日在成都正式成立,该中心是以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为目标,安排该区检察院一线办案检察官或职业心理专家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援助等服务。我省也采取措施,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校、幼儿园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此外,还有些地方建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和防控体系。

  这些努力所取得的成效是人们有目共睹的。但是,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救助未成年人并不是其专门职责,因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其主要职能是执法,救助和帮教只能是辅助性的工作。而社区服务是在政府倡导和组织下居民所进行的自助服务,是以社区为单位开展的社会服务,是一种公益性质的福利性便民利民服务,是一种为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社会服务,对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也只能是起到一定的作用,也非其专职工作。所以,我们需要一个健全而规范的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体制,由于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限制,社会救助体制尚不健全,希望以未成年人救助体制为突破口,将社会救助由未成年人扩大到整个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香港比较成功的社工组织经验。

  二、香港社工组织的管理机构及作用

  (一)香港社工组织的管理机构

  1、香港政府所属的社会福利署,是代表香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服务、社会保障计划的主要职能机构,也是香港社会工作者组织团体向政府出售服务的主要对口机构。其在组织社会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就是三条,一是招标,二是拨款,三是考核;

  2、香港社会工作者注册局,主要职责有两项,一是根据条例规定,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社工人员给予注册发证,并每年换证注册一次;二是接受社会对社工人员的投诉审理工作;

  3、香港社会服务联会,该联会属香港社会工作者行业协会性质;

  4、青年协会、社工协会等各类社工团体基层组织,遍布香港社会的各个层次和角落,每个社工团体机构的职责也非常明确,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工作理念和行为守则。如香港青年协会成立于1960年,是香港最具规模的非牟利性青年工作机构之一。主要宗旨是为青少年提供不同的服务及活动,使他们在德、智、体、群、美等方面获得均衡发展,从而达到“为青年事事关心,为社会处处着力”的目标,香港青年协会参与政府社会服务计划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有颇受社会好评的青年支援服务计划、地区青少年外展社会工作队、融汇香江计划、家长健康大使计划等。

  (二)香港社工组织的功能

  香港政府依靠社会工作组织团体,积极开展了一系列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计划,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司法方面的社会服务计划主要有:①社区支援服务计划。主要服务对象是18岁以下犯有轻微罪行的青少年,还包括25岁以下有轻微罪错的其他青少年及他们的家长。就是通过社工的专业辅导和警务人员的配合参与,使这些青少年改善处理个人及人际问题的技巧,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工作动机,并改善青少年违法者家长的管教技巧,以协助他们的子女步入正途。承接这项计划的社会工作组织团体主要是香港青年协会。②社会服务联会。是向犯有可判监禁罪行的14岁以上的未成年罪犯提供的自新服务。罪犯需同意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无薪工作,以代替监禁。③感化令。目的是强调罪犯改过自新,诱导他们改变而非控制、惩罚或监视他们,使其在社区中保持自由活动的同时,接受感化主任(专业社工人员)为期一至三年的监管。如果罪犯违反感化令或在感化令生效期间重新犯罪,即将其重送法庭,由法院就其新犯罪行给予刑事处分。

  (三)专业的人士服务,充分的经费保障

  在社工人员的资质方面,根据《香港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规定,只有获得注册局认可的“用以注册的社会工作学历”的人士,方可进行社工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社工职业岗位。80年代至90年代,香港政府开始在推行社会服务方面尽可能引入市场机制,社会工作组织团体则因此开始转变角色,从原先的受资助者转变为服务的售卖者。

  三、我国建立社工组织的定位和构想

  (一)我国社工组织的定位

  在我国上海、大连等地已经仿效香港建立了社工组织,但由于资金、场地和体制等问题,运作出现很多问题。因此,不能盲目照搬香港,有必要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我国社工组织有自己的定位。

  1、社工组织的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实施各项社会服务、社会保障计划的主要职能机构,也是社工组织的管理机构。其在组织社会服务工作中的职责有三方面,一是审批社工组织的成立,二是代表政府向社工组织拨款,三是监督和考核社工组织的工作。

  2、社工组织的性质和机构设置。在我国建立的社工组织的性质是社会团体,在成熟的条件下可以有自己的社会服务联会,由各级社团联合会领导,其成立由各级民政部门审批。

  3、社工组织的职能。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的活动,其目的是帮助那些在社会生活中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的人,创造和谐的成长环境,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由于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限制,社工组织的职能应先以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为主,在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再将其职能进一步扩大。

  4、社工组织人员构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了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工作者——人们俗称的社工首次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在《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中,对社工的职业定义是: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社会服务人员。由于我国尚没有社工人员资质考核,为保证社会工作质量,在学历上应要求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高于国家目前要求的专科学历,如果是社会工作专业可以放宽到专科学历,目前,全国约有150余所高校开设了社工专业,在校大学生估计超过2000名。

  5、社工组织的资金来源。我国社会工作尚不成熟,不宜仿效香港引入市场机制,所以资金来源仍需以政府提供资助为主,接受社会捐赠为辅的方式。

  6、社工组织的具体工作范围和方式。社工,可分为司法社工、医疗社工、矫治社工、学校社工、企业社工、社会社工、机构社工等几类,因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完善的社工体制和条件,所以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方面,首先宜从学校、社区、工读学校、少管所和监狱这几个主要方面入手。

  (二)发挥社工组织功能的构想

  1、社会工作与学校结合。“学校社会工作”其宗旨是站在“以学生为本”并为社会培育健康成长新一代的立场出发, 协助学生充分发展潜能,达致身心健康、接受适当的教育、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及引导他们关心社会;协助学生解决个人、家庭、人际关系及学业问题;加强学生、家庭、学校及社会之间的联系。

  学校社工服务的对象为中学学生、教师、学生所在社区的家长。尤其是在行为、情绪、家庭、朋辈关系以及学校生活适应有困难的学生,更是优先服务的对象。学校社会工作是一项预防性、发展性和补救性的服务,它的服务范围包括:①个案辅导;②小组及群体活动;③咨询服务;④协调及组织校外社区资源。他们身兼四重角色,即辅导者、咨询者、统筹者、社区及社会服务者。由于人力有限,学校不能将所有的学生思想工作全部交给社工,只能是将问题严重的学生交由社工辅导,此外,社工还将负责主动向其寻求帮助的学生、教师、家长。

  2、社会工作与社区结合。①社会工作应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结合起来,提供文化支持,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发展各类“志愿者”活动,建立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社工队,吸引青少年参与者进来,既可以为社区建设融入新力量和新思维,又可以为学生提供参与和了解社会的窗口,可以有效防止没有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最大程度的减少犯罪。②对预防有过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再犯罪提供帮教和矫正。社区矫正就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的活动。当然,这一工作职能还需与针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相结合,增加非刑罚处理方法、建立完善缓诉制度,对于那些未经监禁的未成年人的矫正和帮教工作就可以由社工负责,也避免出现因这些未成年人无专人管理和帮教,只能将其监禁或干脆放任自流。③更多关注社区内因家庭、社会等原因而失学、流浪或产生的“问题少年”,尽力对其本人进行辅导和对其家庭进行帮助,防止这些边缘少年走向歧途。

  3、社会工作与工读学校、少管所和监狱结合。处于工读学校、少管所和监狱的未成年人本身即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无论这些未成年人是一时冲动或是惯犯都不能放弃他们。由于未成年人对于工读学校的老师、少管所和监狱的管理人员本身即有抵触情绪,不易交流和沟通,会有损于对其的改造和教育,而由外面的社工帮助他们更易于接受。一方面可以使其尽快得到教育和改造,另一方面也会减少其在这些地方交叉感染。

  (作者单位: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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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5-09 19:27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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