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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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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收入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由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组织向私人部门和个人筹集的一种收入。公共收入产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社会的公共需要,如兴修水利、提供国防、抗御自然灾害等,这些都是人们的共同利益所在。公共需要单靠私人的力量是很难实现或者其效率很低,于是就需要借助社会的整体力量来实现,具体则是凭借社会的公共权力来配置和使用一部分社会资源,公共收入也就随之产生。

  由于公共收入的获得凭借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的体现和使用者就是政府。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公共收入就表现为政府收入,尤其是税收收入。公共收入的强制性也主要体现在政府税收的强制性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收入的内涵也随之扩大。目前,公共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收入和非政府收入,政府收入又包括经常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见表1)。

  表1 公共收入的内涵

  公共收入

  政府收入

  税收,公债,公共收费,国有企业利润上缴,罚没收入

  经常性收入

  政府固定资产销售,政府战略性物资库存销售,土地、森林、内河和地下矿藏的销售,来自非政府不偿还的资本性转移等等

  资本性收入

  非政府收入

  公益性团体的捐赠收入

  社会公共团体的收入

  非政府掌握的公共基金收入等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里,税收是公共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收入占公共收入的比例通常在90%以上。公债也是公共收入的主要形式之一,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暴发以来,许多国家实行了以增发国债支持的赤字财政政策来刺激经济复苏,同时,许多国家由于债务负担过重而陷入主权债务危机,因此,分析政府债务举借原因、债务负担及对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章重点分析税收的原则及效应,下一章将重点介绍公债理论。

  一、税收概述

  (一)税收概念

  传统财政学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获得收入的形式。从公共经济学角度看,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理解税收概念,必须从税收的形式特征入手。税收的形式特征有三个: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政府)的征税活动是以国家的法律、法令为依据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这种强制性,是人们感觉到的税收最为明显的特征,也是税收同公债收入、规费收入、公有财产收入等其他形式的财政收入最显著的区别点。

  强制性是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价格这一基本性质所决定的。由于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公共产品在其提供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搭便车”现象。如果任凭社会公众“自觉”纳税,则大量的公众不会缴纳税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方式,以克服“搭便车”所可能带来的困难和问题。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税收不具有直接返还性。国家征税之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归国家自主支配和使用,国家并不承担任何必须将税款等额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或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的义务。当然,从税收是公共产品价格的角度看,市场经济下国家征税的本质并非是无偿的,因为政府必须因之而向全社会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这是从根本上看,即从政府面向全社会的作用所得出的结论。但如果从具体的税收征纳活动来看,则政府与某个企业、某一个人发生税收征纳关系时,却没有必然的义务必须将税款从政府那里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这就表明了税收的无偿性的形式特征。

  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政府在征税以前就以法律形式制定了税收制度,规定了各项税制要素,并按这些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税法一旦公布实施,征纳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不得逃税、拖欠税款和抗拒征税;税务机关也必须依法征税,不得擅自减免,也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擅自取予。税法是通过政治程序由立法部门制定的。税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不仅有约束强制企业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一面,也有约束强制政府必须正常有度地开展征税活动的另一面。

  (二)税制要素

  政府征税必须有相应的税收制度。每一种税都有相应的税收制度,都是依据相应的税收制度课征的。任何一部税法和任何一种税,都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等。这些就构成了税法的基本内容,成为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简称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一般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税制的三个基本要素。

  1.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如果不履行纳税义务,即应有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社团、企业等。这里需要区分一组概念:纳税人、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负税人,即税款的实际负担者,它与纳税人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有些税种,税款最终是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是负税人。而有些税种,税款虽然由纳税人交纳,但纳税人可通过各种方式将税款转嫁给别人负担。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不等同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显然,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

  2.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客体。它是指对什么事物和什么活动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理解征税对象,要区分以下一组概念:税目、税基和税源。

  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它将征税对象具体化。有些税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如房产税等,因而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大多数税种的征税对象在征税时需要将其征税对象进一步划分,并作出具体的界定,这就要依靠税目来完成这个任务。

  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在内容上的具体化。财富、收入、支出等都可以成为税基。税基可以是金额,也可以是重量、面积或容积等。在一些情况下,征税对象直接构成税基,但更多情况下税基是征税对象数量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比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个人所得额,但只有经过扣除和调整后的部分才构成税基。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从总体上看,税收只能来源于国民收入。具体到每一种税,征税对象与税源有的一致,有的不一致。如个人所得税,它的税源与征税对象都是纳税人的收入。又如房产税,其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数量或价值,而税源是房产带来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这里又涉及到税本与税源的区别,税本是基础,税源是基础所产生的果实。

  3.税率。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体现税收的深度,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在税基一定的前提下,税收的负担程度和国家课税的程度主要体现在税率上。税率越高,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越重。从理论上讲,税率主要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形式。

  固定税额。也称定额税率,指的是对征税对象的数量规定每单位征收某一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的征收。如中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每吨啤酒征收220元的消费税。定额税率的施行并不要求很高的征收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政府及时稳定地获得收入。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采用相同比例征税的税率形式,它一般适用于对商品和劳务的课税。现实生活中,对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关税,一般使用的就是比例税率。一般认为,采用比例税率使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的相对税收负担一致,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企业之间的竞争,但在调节纳税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比例税率还具有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等特点。

  累进税率。是将课税对象按照数额大小划分成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一般来说,累进税率会随着税基的增大而提高。根据累进的方式不同,可以将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二、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是国家制定税收政策、建立税收制度应遵循的理论准则和行为规范。它规定的是政府对什么征税、征收多少、怎样征收。它还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

  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18世纪亚当·斯密提出的 “赋税四原则”比较著名。而在现代财政学中,通常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和效率两大原则。

  (一)古典税收原则

  在西方,税收原则长期以来一直为理论界所关注。许多学者提出了较为详尽的税收原则。亚当·斯密和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最具代表性,它们对中国现阶段税收原则的确立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 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亚当·斯密是第一个系统地阐述税收原则,并将之提升到理论高度的学者,他在《国富论》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一直在西方税收理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平等原则。是指一国国民,都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能力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获得的收入比例,向国家缴纳税收,以供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之需。

  确实原则。是指各个国民应当缴纳的税收,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的日期、纳税的方法、纳税的数额,都应当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确实原则要求实现课税的确定性,以便纳税人在事前做出决策。

  便利原则。是指纳税的日期及纳税的方法须给纳税者以最大的便利。

  节俭原则。是指税收的课征费用应当最少的原则,政府在征税过程中,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与支出,目的是使税收征收成本最小化。

  2.瓦格纳的税收“四项九端原则”。瓦格纳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财政学家,为了缓和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和财富分配不公,他提出了自己的税收原则,他的税收原则归纳为四大项九小点,即“四项九端原则”。

  财政收入原则。即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是组织公共收入,满足支出需要,所以收入的来源必须充分又有弹性。此原则细分为收入充分原则和收入弹性原则。

  国民经济原则。即政府征税不应该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应该危及税源。税收征收应该尽可能地有助于资本的形成和发展。此原则又细分为慎选税源原则和慎选税种原则。

  社会公正原则。即税收负担应普遍和平等地分配给社会各阶层,要通过政府征税矫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情况,从而缓和阶级矛盾,达到运用税收政策实现社会改革的目的。此原则又细分为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

  税务行政原则。即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此原则又细分为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小费用原则。

  (二)现代税收原则

  现代税收原则是在亚当·斯密和瓦格纳等人的税收原则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它包括税收的财政原则、稳定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1.财政原则。所谓税收的财政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应当能够取得必不可少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税收的充分性,即税收应当能够充分保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需要。二是税收的弹性。由于政府的支出需求不是一成不变的,因而税收制度的设计应当使得税收能够随着政府支出需要的变动,而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相应变化。

  2.稳定原则。所谓税收的稳定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应当有利于政府运用财政政策以实现宏观经济稳定的原则。随着市场经济从自由放任走向垄断,政府开始积极地干预经济,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干预经济周期,税收作为政府干预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被广泛运用,这就要求税收必须遵循稳定的原则。税收的稳定原则包括:一是政府通过增加和减少税收,根据经济周期的波动状况,有意识地对宏观经济不稳定状态进行干预和调节,发挥税收的相机抉择作用。二是税收在既定的制度下,能够自动地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反向地发生更大变化,自动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状态,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

  3.效率原则。所谓税收的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必须从根本上符合市场效率的要求,尽可能少地损害市场效率的原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⑴税收总量应该体现整个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要求。资源的配置效率体现在整个社会资源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最佳分配。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国家中,市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是一个既定的量,相应地,符合市场要求的税收也是一个既定的量。过多或过少课税都会损害经济效率,不利于经济增长。

  ⑵税收对微观经济活动的效率损失应当最小。税收直接减少了纳税人所拥有的收入和财产数量,直接减少了企业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源,同时还可能扭曲市场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这些,都造成了效率损失。这种效率损失,就是所谓的税收的“超额负担”,这是政府课税所可能给纳税人带来的超过实际纳税金额的损失。这些损失对社会来讲是完全的浪费,纳税人和政府都无法获得,似乎是从整个社会中“蒸发”了。

  建立在这一原则基础上的税收应当是中性税收,即税收应尽可能不对经济行为产生负面影响,使超额负担尽可能小的原则。

  ⑶税收的征收成本最小化,即税收的行政效率问题。它是用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收收入之比来衡量的。比率越小,税收行政效率越高,反之,则效率越低。对于特定的税收获取量,纳税人和政府总是必须付出一定征税成本的,税务部门征税需要消耗资源,如设立专门的机构,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个人、家庭、企业等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同样要消耗资源,如填表、咨询等。它们分别构成政府的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4.公平原则。公平历来都是设计税制必须考虑的重要原则。而受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是公认的税收总额在所有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必须坚持的原则。

  ⑴根据受益原则分配税收负担。衡量税收是否公平主要有“能力说”和“利益说”两种主张。受益原则强调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大小,应根据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到的利益的多少来确定。也就是说个人承担税收的数量应该与他从公共支出中的利益联系。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获得利益多的,多缴纳税收;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获得利益少的,少缴纳税收。

  税收利益说有一定的局限性,原因在于难以测量个人从国防、警察、教育等各项公共支出中获得利益的多少。此外,社会对弱势群体给予的经济援助也难以根据利益说来解释。由于大部分税收收入不能根据某一受益基础而产生,因此根据纳税能力来设计税收负担分摊的能力说受到推崇。

  ⑵根据纳税能力原则分配税收负担。纳税能力原则要求根据纳税能力来确定税收总额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的比例。此原则下,税收与纳税人的能力有关,而不再与公共支出发生联系。

  根据纳税能力,税收公平包含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方面的含义。横向公平指的是纳税能力相同的,缴纳同样的税收;纵向公平指的是能力不同的,缴纳不同的税收,能力大者多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含义容易理解,但要实施却并非易事。很难找到合适的标准来对人与人之间的纳税能力进行判断和比较。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负担以及个人嗜好等因素都可有将看似福利水平相同的人置于不同的境况。

  无论使用利益标准还是能力标准来衡量征税是否公平都会遇到困难和面对质疑。无论受益原则所需要的对纳税人从政府支出中获得利益的多少的计算,还是纳税能力原则要求的对纳税能力的准确度量都十分困难,因而没有哪一个原则因为能够实现全部的目的而成为设计税制必须坚持的唯一原则。根据受益原则可以将用于公共产品供给部分的税收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摊,却难以按此原则分配为实现收入再分配目的而需要的那部分税收。相反,根据纳税能力原则能够较好地解决收入再分配问题,但很难按此原则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为公共产品供给所需要筹集的税收。现实中各国税制的制定常常会在考虑个人从公共产品供给中受益程度的同时,选择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反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要素作为征税的基础,以全面、准确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税收效应

  政府征税会通过影响纳税人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对福利水平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以区分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如图1,我们可以将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对福利商品的影响区别开来。

  假定某人征税前的预算约束线为MN,无差异曲线与MN的切点所消费的商品和的数量使其实现效用最大化。假设政府对商品X征税,其结果意味着商品X的价格上升,预算约束线由MN变成MH。在此预算约束下,无差异曲线与MH的切点所消费的和使该消费者效用实现了最大化。

  事实上,从到的过程包含了征税产生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作与无差异曲线相切且与预算约束线MN平行的直线,切点为。由于MN平行,所以斜率相等。如果该消费者面对的预算约束线为,他将在无差异曲线与的切点 实现效用最大化,在点,他消费的商品组合为和。

  这条假设的预算约束线能够帮助我们将政府对商品X征税带来的影响分两个部分:从到,再从到。

  1.税收的收入效应。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政府征税使纳税人收入水平下降,导致其消费水平的下降。图1中从到的变动是由征税引起收入的变化而非商品之间相对价格的变化而引起的,因此被称为税收的收入效应。收入效应是不得不支付税收所造成的福利损失,这种损失从公共支出的收益中得到补偿,它取决于平均税率的高低。

  2.税收的替代效应。图1表明,政府选择对商品X征税而对Y商品不征税,使商品X和Y之间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结构,即消费者会增加对没有征税的商品Y的消费,减少对被征税商品X的消费,产生替代效应。从到的变动是因商品之间相对价格发生改变而非收入变动引起的。对商品X的征税使商品X相对地变得更贵,因此,理性消费者会用商品Y替代部分的商品X。因此,从到的变动被称为税收的替代效应。

  替代效应也可能因政府对不同商品征收不同数量的税收而引起。只要征税引起商品相对价格的改变,便会使消费者以免税或低税商品替代征税或高税商品,从而产生替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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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26 05:38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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