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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自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首开该制度的立法先河以来,美国、法国、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加拿大、尼日利亚等国纷纷效仿并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财产申报制度。时至今日,这一制度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的反腐利器,有着“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产申报的主体。各国法律划定的范围有宽有窄,如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对公职人员不分级别,一律要求实行财产申报,而美国、韩国等国则规定必须是法定的某种级别或等级以上的公职人员才必须进行财产申报。与此同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申报人不仅要申报本人的财产,还要申报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财产。

  第二,财产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仅、债务、礼品馈赠、招待费以及可能与公职发生冲突的利益等。如美国规定财产申报的内容不仅包括劳务所得、投资收益,而且包括买卖交易情况、接受的赠与和赔偿以及债务和受雇职位的情况,而韩国甚至要求申报人说明财产取得的具体日期及经过。

  第三,财产申报的种类。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初任申报,指公职人员应在出任后的一定日期内,就其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如新加坡为到职时,韩国为任职后一个月内;二是日常申报,指任职后在国家法定的申报日期进行申报,如俄罗斯为不得晚于第二年的4月1日;三是离职申报,指公职人员因特定职务任期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因年龄等原因而离退休时,必须申报其全部财产。

  第四,财产申报的受理与审查机关。有两种设置模式:一种是受理机关与审查机关相结合的模式,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受理机关同时肩负着对申报材料的审查职责;另一种是受理与审查机关相分离的模式,其典型代表是韩国,其财产申报的受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内部各专门部门,而审查机关则是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至于申报材料的公开与否,各国立法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有的采取公开原则,如韩国、法国;有的采取有限制的公开原则,如美国、俄罗斯;有的采取保密原则,如泰国。

  第五,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各国都规定了强有力的监督、惩罚手段,除对违反者规定了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外,还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制裁措施。如美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更可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摘自《领导》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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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26 17:52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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