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学会章程 学会大事记 辅政建言专报 政府科学管理 政务论坛 公共管理课堂
首页 > 调研成果
 

浅析政府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作用

     
 

——以吉林市为例

栾珊

  一、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涌现了一批农村新型合作组织,这些新型合作组织是适应市场农业和产业发展需要而组建的从事专业服务或专业经营的民间经济联合体,是农村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经营的农民,为了克服独立的个体劳动和分户经营方式的局限性,以约定共营的形式组建的民间合作组织。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过去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虽然名称相似,但内涵和外延都有比较大的差别。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一是以农民为主体组建的;二是农民自愿联合、自发组织的;三是它是一个自助的经济组织;四是具有合作制性质。因此,农村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合作组织,凡是符合以上四个特点的,都应列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范围内。

  从世界各国经验看,组建各类合作组织是各国农民长期实践选择的共同道路,我国不可能超越这一阶段。尽管各国合作道路有所不同,发展趋势也有新的变化,但主要效果是一样的,也就是把农民与大市场有机地连结起来了,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经济利益,提高了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面对市场经济和外部社会其他力量,农民仍是形单影只,分散无力,难以进行多元经营,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重要转型期的新形势下,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强烈客观必然性。

  二、吉林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农民合作意愿的调查分析

  到2004年年底,吉林市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总数达到1504个,其中合作组织协会95个,经纪人协会102个,专业组织1307个。成员总数达到46359人,资产总额35434万元,年经营额228370万元,带动农户300032个,为农民实现收入146275万元。经纪人总数达到17010人,其中经营规模5万元以上的有2840人,年经营额189238万元,有力地推动了吉林市农村经济的发展。表明吉林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取得了初步成就,发展态势良好。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吉林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参与农户和带动农户,分别占农户总数的9.9%和36.4%,覆盖程度较低,运行不够规范,有许多新问题还需要我们去探索解决。为此我们在吉林地区农村对200个农户进行了关于农民合作需求与意愿的实地调查,旨在把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方向和为制定有关政策的奠定基础。调查内容及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农户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及满足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现阶段农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多项困难。占抽样农户总数92%的绝大多数农户反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困难是主要缺少技术、市场信息和资金的支撑,这些问题成为了现阶段农户迫切需要帮助解决的突出问题。与此同时,吉林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存在着重大缺陷,对于破解现阶段农户迫切需要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尚不明显,远远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客观需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与需求极不对称,客观上为农业合作组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2、农户对于现有各类组织资源的功能评价

  农户对于农村现有各类组织资源的功能评价,可以得出农户是否具有合作的需求、愿望和动力。关于农户认为能够帮助自己进行商品生产、增加收入的服务组织和农户认为在市场竞争中能够代表并保护农民利益的组织两项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农户对于农村现有各类组织在发展商品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评价不高。各类组织从低到高的评价排序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信用社、各种农工商企业、政府兴办的服务组织。说明现阶段吉林地区真正能够带领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增加收入的组织资源较少。但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功能和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持肯定评价的农户所占比例均居第一位,分别占抽样农户总数的56%和46%。说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逐步受到了农民的信任和欢迎。

  3、农户对于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程度

  关于农户认为目前有无必要加入合作组织态度的调查结果显示,认为需要和非常需要有专门组织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农户占抽样农户总数的52%,说明多数农户存在着对于社会化服务的客观需求。48%的农户持无所谓的态度和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在工作上不到位的问题。关于“你是否已经参加了合作组织”的问题,31 %的农户持肯定答案;69%的农户持否定答案。反映出具有真正的合作行为的农户与具有合作需求愿景的农户比例有一定的反差,这一现象说明现阶段吉林地区合作组织的发展明显滞后,制度创新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

  综上:由于外部市场环境的刺激和农户自身增收的内在冲动,现阶段吉林地区大多数农民具有重新组织起来进行联合与合作的需求与动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现阶段最受农民欢迎和支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制度潜力,代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吉林地区农民合作发展的基本方向。但吉林地区大多数农民对于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表现出的积极态度,与目前吉林地区农民实际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形成了一定的反差。说明吉林地区现阶段仍存在着一些阻碍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因素。

  三、影响农户参与合作经济组织行为因素的实证分析

  第一,农户属性特征。农户属性特征主要是指农户的个人特征,即农户的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等。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新事物,文化水平高的农民对其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这有利于降低其参与成本。调查结果也显示出了农户文化水平程度与其对于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了解和关注的程度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的关系。

  关于性别和年龄,从理论上说,它对参与行为的影响的指向并不明确。但与吉林地区女性学历低于男性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相联系,则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农村,农民的年龄与文化程度呈明显的负向关系,农民的年龄越大,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知程度越低,因而其参与的意愿越低;而另一方面,如果年龄大到一定程度,农民受自身能力和精力的限制,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面临的困难比较多,更希望得到合作经济组织的帮助,因此,其参与的意愿又会较高。

  第二,农户的经营特征。农户的经营特征又分为三个维度:农户的类型特征、农户的生产经济特征、产品种植结构特征。

  农户的类型特征,主要是指农户的经营规模和兼业化程度。调查结果显示,现阶段吉林地区农户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依次为:种植粮食;种植经济作物和非农业生产活动。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收入的农户显示出了比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户对合作组织更大的热情。

  农户的生产经济特征,主要是指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和种植历史等。调查显示,受调农户种植历史越长,农户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摸索的经验就越多,有可能形成一套稳定的技术和销售办法,从而较少依赖外部组织的帮助,不愿意与别人分享集约种植技术也是阻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因素之一。

  产品种植结构特征,包括粮食、蔬菜与水果、花卉、蚕桑、畜牧及其他。理论上讲,产品结构对合作意向没有显著影响。调查显示,一般从事的是一些投入相对较多、经济效益较高、时效性又比较强的鲜活农产品生产的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一般会比单纯从事粮食等商品生产的农户要高,因而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减低单个农户进入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对从事这类产品生产的农户的吸引力似乎更大一些。

  第三,农户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农户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主要包括当地农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政府的支持程度、农户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的地区规模化水平。

  当地农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那些在销售过程中遇到过“卖难”问题的农户,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会很高,因为造成“卖难”问题的重要原因是缺乏流通组织,产品找不到销路。如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在解决产品销路问题上有所作为,农户参与的意愿会提高。

  当地政府的支持程度,主要影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创立成本(例如注册费用)和运行成本(例如税收等)。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是打消农民对于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观望态度,引导农户走向新的合作的重要条件。

  农户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的地区规模化水平。生产同一农产品的农户同质性强,利益比较一致,通过合作能获得明显的规模效益。因此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这些农民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更高。

  第四,农户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特征的认知。调查结果显示,仅有占抽样农户总数7%的农户表示对于新型合作组织比较了解,23%的农户表示了解一些,只是听说过的农户占42%,从来没听说过的农户占29%,可见,绝大多数农户对于新型合作组织了解很少或根本不了解,而且,农户对于新型合作组织了解的程度和农民的年龄状况呈反比例关系变化,与文化水平程度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的关系。即年龄越大,学历越低,和了解的程度越差。55岁以下,具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则表现出了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问题的关注,比较而言了解的程度要好一些。

  农户对于新型合作组织性质的认识理解程度的调查结果显示,有占抽样农户总数60%以上的农户对于合作组织的性质的认识和理解有较大的偏差,甚至根本不了解。可见,现阶段吉林地区农户对于合作组织的认知程度很低,这方面我们与浙江、山东等合作组织发展迅猛的地区相比差距相当大。认识上的滞后往往导致了行动上的迟缓,急需我们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学习力度。

  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结构,如投票权的分配、成员的组成以及入社和退社的限制等,也是影响农户意向的显著因素,为了吸引更多农户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理设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结构至关重要。

  第五,关于现阶段吉林地区农户未参加新型合作组织主观因素的调查分析。

  关于现阶段吉林地区农户未参加新型合作组织的主观因素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户未参加合作组织的主要制约因素是对新型合作组织的认知程度低;现有的合作组织自身存在种种缺陷和不足,不能给农民带来实惠,导致了合作组织对农民缺少足够的吸引力;此外认为“加入对自己生产经营帮助不大”、“不相信这些合作组织能办好”、“害怕搞财产公有化”合计占到抽样农户总数的20%,说明在现有的环境条件下,农民对于合作经济组织这样一种新鲜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有顾虑;表示“因为当地没有人牵头建立合作组织”而导致自己未参加新型合作组织的农户占抽样农户总数的4%,说明选择或培育一批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能人作为合作事业的骨干,是现阶段促进吉林地区新型合作组织发展的有效措施。此外认为当地政府在注册登记、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不力和生产的农作物市场风险不大、价格波动小等等也都对农民参加合作组织造成了一定影响,构成了现阶段农户未参加合作组织的制约因素。

  总之,由于缺乏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和法规政策,受传统体制和农户自身素质等因素的限制,加上农户普遍缺乏对于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制度特征的了解和认识,缺乏有效的合作组织资源,导致了目前吉林市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长和发育面临很多困难,对农户的覆盖率较低,现阶段农户小生产和统一大市场的矛盾仍然很突出,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引导,完善扶持政策,搭建“富民”平台,不断加以解决。

  三、政策建议

  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成长过程中政府究竟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采取什么样的有效扶持措施,是各级政府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起步阶段,政府的支持推动十分关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既不能简单地退出、放任不管,也不能采取传统的方法,强化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控制,而是要在政府自身转型的过程中,积极地支持、规范、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目前,政策供给不足是影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原因。政府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五个政策性问题: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权问题。按照《社团管理条例》的准则,在民政登记的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农业专业协会只单纯从事技术和信息服务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无法起到服务农户、服务产业发展的作用。对内开展生产资料的统一经营,对外开展统一品牌的产品经营,成为协会功能发挥的必须。《农业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因此,建议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允许基层农业专业协会开展农资和农产品经营活动,或允许乡村带有合作社性质的协会进行工商登记,使协会在市场经济中起到联合农民、服务产业、促进发展的作用。

  2、产业协会缺少相应职能问题。由于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未完全到位,行业协会无相应的行业协调与管理职能,协会的功能、地位、影响力无法提高、拓展。如政府的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直接安排给个别企业,不仅造成不公平竞争,而且影响公共财政效率。比较公正、公平的办法是财政支持产业项目,应由协会公议确定、申报和组织实施。另外,农产品的检疫、检测,已成为一些协会为统一质量、提高品质的重要手段和经常性业务,而政府相关部门因无力也无法面对千家万户,有的委托协会进行,但检疫、检测费却全收归政府部门。建议赋予具备条件的协会开展农产品检疫检测职能,收益分成或全归协会。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兴办实体的税费负担问题。随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功能的拓展,除开展一些经营活动外,有的逐步兴办起经济实体。由于协会及其实体是股份制或会员合作制,其管理必然要求依法按章规范管理,足额交费纳税。现行政策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企业同等税负,缺少税费的优惠政策支持。合作组织与同类企业相比明显处于弱势,易被挤垮。建议参照国际合作组织的支持政策和经验,考虑其合作制的特殊性和带动分散农户的突出作用,予以税收优惠,促进协会发展,增强协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和服务公益事业的能力。

  4、经营人才缺乏问题。许多合作组织的成功发展证明,人才是兴旺成败的决定因素。随着产业协会的功能完善,必须分层次培训和引入综合型人才,合作组织才会有生命力、凝聚力。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组织一般只有一些专业技术人才兼职运作,经营人才、专职人员普遍缺乏。建议政府和部门的培训资源和培训工作应重点关注、支持协会工作人员培训,分级逐步培育一批能够适应产业发展需要和协会经营管理需要的人才。另外,为解决协会初期人才缺乏问题,应区分事业单位人员到协会从事专职工作与“官办”协会的不同性质,制订出台以保留编制、职位、工资鼓励事业单位人才到协会工作的过渡性办法。

  5、运作支撑力不足问题。许多合作经济组织一经成立,运转一年半载,便普遍面临经费困难。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基地、绿色品牌和注册商标,开拓市场缺乏资金,有的无力支撑运作。建议政府对功能齐全、运作正常、带动农民效应大、作用显著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

  根据政府“帮办不包办”的原则,在具体政策扶持方面,应重点在“四个支持”上下功夫。

  1、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拓宽经营范围。要本着降低区域特色优势产业生产成本、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原则,支持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各种生产要素服务,包括经营生产资料的服务,拓展合作经济组织对内部成员的服务功能,发挥合作经济组织对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鼓励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跨行业、跨区域联合。允许合作经济组织跨区域和跨行业开展服务。

  2、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强化协调管理职能。各级农业部门要把承担的部分职能逐渐转移给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组织。对一些技术力量较强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承担部分的检测、检验任务,收费与主管部门协议分成。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资金由运作规范、经营管理好的合作经济组织组织企业、农户公议确定当年实施项目,增强其服务、协调、管理和带动功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各自行业发展情况及特点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行业生产标准,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组织实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由生产企业向行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认定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也由农产品行业合作组织筛选,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确认后组织实施;农业类农产品展销、展示、贸易、洽谈等会议,均由行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具体承办;行业内生产经营企业需要的公信证明,由行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

  3、增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和项目支持。各级财政可在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中切出一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功能较全、带动面大的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开办经费和工作经费补助。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帮助解决资金问题。对能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并由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农科教、标准化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等项目优先给予安排。农村信用社与政策性银行应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支持农业合作组织。通过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合作组织生产资金、收购环节流动资金的贷款问题。探索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开展农业保险的方式,支持抵御自然风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合作组织开展试点。

  4、在税费、用地等政策上予以支持。贯彻执行关于促进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经登记成立的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组织向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或适当降低税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临时用地比照农业设施用地办理,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指标。

  (作者单位:吉林市行政学院)

    
 
     
 
 
  来  源:
发布时间:2007-05-17 20:42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365bet真人投注办公室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