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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劳务派遣业的派遣机构

     
 

在日本,劳务工人派遣系统也是一种三角关系,三方包括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派遣工人,而其中的派遣机构就是着力运转这套系统的主力。日本的派遣机构主要集中在某些政府允许的行业,至2006年,日本劳动省共向8800多家一般性工人派遣机构颁发了许可证,并接受了20000多家专业性工人派遣机构改革的申请。

派遣机构的类型

  根据1986年颁发的《工人派遣法》,日本的工人派遣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工人的派遣业。派遣机构只将临时工进行登记,建立登记名册。当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联系需要一定技能的工人时,派遣机构就从登记名册中挑选符合所需技能要求的工人。不从事派遣工作期间,派遣机构不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或津贴。

  另一种是专业性工人派遣业,这种情况下,派遣机构将工人作为自己的员工,定期支付工资。工人和派遣机构之间有着长期的合同。所以,即使不从事派遣工作期间,工人仍可以从派遣机构领取一定的工资。成立一般性工人派遣机构须要获得劳动省的许可。成立专业性工人派遣机构只需向劳动省通报。

派遣机构也根据其由来划分。一类是最初专门从事临时工人派遣业务的机构;二类是由完全不同的行业如银行、贸易、保险、造船、机器制造业中的公司成立机构,以开展临时工人派遣业务;三类是日本和外国派遣机构合资成立的派遣机构。第二类工人派遣机构中,作为银行、贸易和保险等行业成立的子公司不断向母公司提供全日制工人。而有些重工业,如造船和钢铁,从事临时工人派遣业务只是为了分流“过剩”的工人,特别是中年和老年工人,在结构性经济萧条期间,将他们转移到派遣机构去。

派遣机构的责任

  日本的《工人派遣法》第30条规定:派遣机构应致力于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就业、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满足每个人的愿望和能力,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第32条进一步规定,“工人被雇用为派遣工前,派遣机构必须向工人清楚说明该工人将作为派遣工人被雇用的详细情况……若工人以前不是派遣工人,派遣机构必须清楚说明派遣雇用的想法并征得工人的同意“。第34条规定,派遣机构必须事先向派遣工人清楚说明工作条件。第36条规定,派遣机构必须确定专人,向派遣工人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处理派遣工人提出的申诉、与用人单位联络并协调相关事务。最后,第37条规定,派遣机构必须为劳动省准备有关派遣工作管理情况的报告。因此政府当局对派遣机构的管理还是相当严格的。

  而日本的派遣用工单位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工人派遣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遵守工人派遣合同”;第40条规定,当“用工单位指导下的派遣工人提出有关派遣工作的申诉时,用人单位应当向派遣机构报告申诉内容,并本着不隐瞒、不拖延的原则,与派遣机构密切配合,准确、迅速地处理好申诉”,“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在本单位工作的派遣工人,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派遣工人开展相应工作”;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确立责任人,代表本单位处理派遣工人申诉,并加强与派遣机构的联络和协调”;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省准备有关派遣工作的管理情况报告”。

  《工人派遣法》没有要求用人单位与派遣工人工会开展集体谈判,因为法律不认为用人单位和派遣工人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根据法律,如果工人对工作条件提出申诉,他们可以向用人单位指定的代表人报告或者向派遣机构报告。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迅速处理接到的申诉。与代表派遣工人的工会举行集体谈判是派遣机构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尽管派遣工人为用人单位工作,《工人派遣法》不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工作条件和待遇负全部责任,而将更多的责任放在派遣机构身上。由此可见日本的派遣运作真正实现了客户购买的是员工身上的劳动力产品,而非员工本人。

19855月,当社会劳动委员会对《工人派遣法》进行表决时,同时作出决定,政府应当注意协调工人派遣业和日本传统就业之间的关系,并采取措施确保常规工人就业不被大量的派遣工人所替代。然而,从目前日本工人派遣业的现况看,这项决定没有很好地被执行。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利益永远是第一位的。(作者系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高级人力资源顾问)

来源:《组织人事报》作者:曾志江 20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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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9-24 15:44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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